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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之判定標準,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設計標準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受查核工程之機關或廠商對於依前項改列丙等結果如有不服,得提出意見,其處理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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