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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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