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監造單位或廠商依法及契約辦理工程施工。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三、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要求至受查之機關授課、擔任顧問,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四、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六、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七、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