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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顧問公司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業者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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