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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顧問公司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前項清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顧問公司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一、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
二、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而無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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