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評選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過半數推舉擔任之。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