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指派高級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主管機關有關主管人員聘(派)兼之。前項委員之組成,機關代表不得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第一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主管機關人員擔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