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具備第三條條件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得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評選截止日期前,經由下列單位向主管機關推薦申請績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評選:一、全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二、地方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三、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單位。各技師公會得建議績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評選名單,經由前項各推薦單位,向主管機關推薦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