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具備下列條件者,得被評選為績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一、最近三年內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二、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財團法人登記證達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內未因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者。三、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而未逾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換領期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