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經評選委員會決選為績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並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章。二、公開表揚。三、一年內參與政府採購技術服務案件,主辦機關得視採購案件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以減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前項第三款之獎勵期限,自評選結果公告日起一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