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負責人之住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在臺無住居所者,並應檢具其在臺指定代理人之地址。二、預定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三、預定執業技師名冊及其得執行業務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四、預定營業範圍。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