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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負責人之住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在臺無住居所者,並應檢具其在臺指定代理人之地址。
二、預定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
三、預定執業技師名冊及其得執行業務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四、預定營業範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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