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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主管機關規定之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報告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據實填寫,並自提出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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