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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照費:一、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記證,經駁回、自行申請退件或不受理者,所繳納之證照費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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