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五、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八、其他交辦事項。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