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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公共工程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
二、公共工程法規、制度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
三、出席各種公共工程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
四、公共工程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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