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公共工程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二、公共工程法規、制度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三、出席各種公共工程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四、公共工程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