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法案、命令之研議或會核。
二、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
三、法令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
四、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
五、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