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法案、命令之研議或會核。二、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三、法令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四、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五、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六、其他交辦事項。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