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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先行通知,並得指派各該機關之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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