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公共工程政策之策訂及推動事項。二、關於公共工程所需人力、機具、材料與技術等資源之整體規劃及研議事項。三、關於公共工程各期程計畫之統籌及協調事項。四、關於公共工程計畫資料蒐集、分析及共同問題之研議事項。五、關於營造及相關產業發展之策劃、督導事項。六、關於公共工程採購制度之擬議及督導事項。七、關於工程顧問公司及公共工程相關技師專業服務之督導事項。八、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其他規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