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法規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
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法規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