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原為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學校經管之臺灣省有不動產以外之省有財產,原管理機關、學校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權利證明文件,移交業務接管機關、學校接管,由該機關、學校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