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臺灣省有財產,其範圍如下: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