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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臺灣省有財產,在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前,應由原管理機關(構)、學校辦理下列事項:一、妥為管理維護。
二、收取孳息。
三、追收被占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
四、原有訴訟案件之處理。
五、執行已簽約之改良利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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