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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第四條業務接管機關及前條臺灣省諮議會接管之公用不動產,財政部為整體規劃及統籌分配之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由其他使用機關撥用。
該業務接管機關及臺灣省諮議會應依核定結果編造清冊,移交撥用機關,由該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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