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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未登記土地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依法放租,且無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承租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承領。
前項土地於地籍測量登記後,經依規定編定為非養殖用地者,不予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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