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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放領地價之繳納,由國家行庫、直轄市行庫及其分支機構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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