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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承領人逾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左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五。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十。
四、逾期三個月以上者,加收百分之十五。
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者,得予撤銷承領收回土地,其已繳地價一次無息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比照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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