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
一、死亡無人繼承。
二、因遷徙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
前項經收回土地所繳之地價,除承領人死亡無人繼承者依民法處理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承領人一次無息發還。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收回土地之地上物得限期由承領人處理;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併同特別改良估定價格,予以補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