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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第二款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承領之期間為三十日。
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者,視為放棄承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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