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案件,經查明合於規定者,應檢具原申請書件,報請財政部會同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有關機關審查,並應由申請贈與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切實審查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是否健全,重要管理制度是否具備;其有變更捐助章程必要者,應責成該財團法人依法變更捐助章程後,函告財政部核定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