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條本法第七十三條所稱漏未接管之財產,係指應屬國有而未經各級政府機關接管或使用之財產而言;所稱被人隱匿之財產,係指原不知其應屬國有,被人隱匿經人舉報後,始知其應屬國有之財產而言。前項財產屬於未經地籍登記之土地者,舉報人不得請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