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本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以已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為限。前項團體申購非公用不動產時,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報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