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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公用財產主管機關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或將各該種財產交換使用時,或因使用單位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單位接管使用時,應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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