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依左列各款規定,約定期限︰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三、其他土地,六年至十年。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法律未規定者,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以標租方式出租或出租係供作營利使用者,其租金率得不受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