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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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