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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執行機關應自收受申請案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
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八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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