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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申請交換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執行機關應訂期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層報財政部核定。
協商不成或申請人不接受核定結果者,註銷其申請案。
同一國有不動產有二人以上申請交換,依下列順序及方式處理。
但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交換者,優先處理之:一、收件日期在先者。
二、收件時間為同一日者,以抽籤方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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