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註銷,並退還原申請書所附證件:一、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二、不屬管理機關管理之不動產。三、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不動產。四、有使用糾紛或產權尚未確定。五、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六、逾期未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七、不符法令規定之出租要件。八、申請書或所附文件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