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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國產署於管理職務終結前,應向法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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