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相當金額,指按海關擬適用之稅則號別或海關暫行核估之價格,核計相當於該貨物應繳稅款之數額。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相當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納稅義務人未即時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指相當於全部應繳稅款之數額。二、進口貨物屬准許進口類,納稅義務人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而有即時報關提貨之需要者,指相當於海關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數額。三、其他經海關認為有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必要者,指由海關視案情需要所核定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