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法第九條所稱確定,指下列各種情形: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二、經復查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三、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四、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