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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79條

外銷品原料之記帳稅款,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並自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應補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但不得超過原記帳稅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記帳之稅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滯納金:一、因政府管制出口或配合政府政策,經核准超額儲存原料。
二、工廠遭受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經當地消防或稅捐稽徵機關證明屬實。
三、因國際經濟重大變化致不能於規定期限內沖銷,經財政部及經濟部會商同意免徵滯納金。
四、因進口地國家發生政變、戰亂、罷工、天災等直接影響訂貨之外銷,經查證屬實。
五、在規定沖退稅期限屆滿前已經出口,或在規定申請沖退稅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出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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