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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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