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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依本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之公債。
三、銀行定期存單。
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六、授信機構之保證。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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