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參與業者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電子文件,於輸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並經電腦記錄有案時,視為已到達依法應收受文件之參與機關(構)。參與機關(構)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核定通知,於輸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並經電腦紀錄有案時,推定已送達應受通知人。前二項規定事項,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