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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參與業者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電子文件,於輸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並經電腦記錄有案時,視為已到達依法應收受文件之參與機關(構)。
參與機關(構)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核定通知,於輸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並經電腦紀錄有案時,推定已送達應受通知人。
前二項規定事項,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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