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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對關務人員作成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懲處前,應由懲處權責機關事先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以併同審查;必要時,得就所涉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
前項限期視案情簡繁定之,並自當事人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最多以十五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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