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所稱在執行勤務中,係指開始執行左列勤務至勤務終了時之狀態:一、執行海上或陸上之巡邏及查緝走私任務。二、執行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檢查任務。三、執行進口、出口、轉運貨物或貨櫃之監管、押運。四、查驗進、出口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