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條例第六條所稱關務人員官階之晉陞,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指關務人員任本官階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稱高一官階之任用資格: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二、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