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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外僑居留證、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銷售。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公開標示貨物銷售價格。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以電腦列印四聯售貨單,並應經購貨人簽名,第一聯交購貨人收執,作提貨用,第二聯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送提貨處,供提貨核對,並供海關抽核,第三聯交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作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並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替代,第四聯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留存,供海關事後查核。
但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位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且未設提貨處者,得免列印售貨單第二聯。
前項所定售貨單應載明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名稱或航班、旅客身分證統一編號,非中華民國籍旅客應登錄旅行證件、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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