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之免稅品目、數量、金額,其範圍如下:一、酒類:每人每次一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一、酒類:每人每次三公升(不限瓶數)以下。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前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銷售對象限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
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