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申請免稅進口之物品,如屬急需,受理核轉機關接受申請書,經審核認可後,得在原申請書上簽明「本案進口物品,經核符規定,為應急需,請逕憑本受理核轉機關簽證,予以免稅放行」字樣,以一份逕送進口地海關核辦,一份發還原申請機構持憑報關,另一份送財政部備查。
前項受理核轉機關於審核申請案件時,如認有必要,先徵詢財政部之意見憑辦。
回上一頁